非医疗事故,医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时代

作者:广东省医学会医事法学分会宋儒亮程东海魏巍贺芳李强刘芳宋立志(本期编辑:程东海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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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先天缺陷致窒息死亡│自身疾病发展结局还是医生漏诊之责?

各方意见

医方代表

贺芳(广州医院产科副主任医师)

新生儿先天性会厌囊肿是一种少见而危重的胚胎性疾病,年Abercrombic首先命名本病。国内渐有报道。新生儿多伴吸入性呼吸困难,随时可窒息而死。一旦确诊应即刻施治。治疗方法应由麻醉师进行监护并随时作好气管插管或切开准备,以防不测,在直接喉镜下施行。常用术式有:①单纯穿刺抽液,操作简便,可即刻缓解呼吸困难,不失为有效的抢救手段之一,但日后必致复发。②切除部分囊壁,吸净囊液,疗效甚佳,安全性高,复发率极低。

A医院没有发现该罕见病的早期识别和诊断能力,但已经医院行心脏彩超等相关检查,认为起到了提醒义务。

律师代表

李强律师(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

本案中A医院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记录中均是新生儿母亲反映患儿吸吮时出现口唇青紫、吐奶,医方为何没有一次在患儿吸吮时进行观察?患儿生后前5天内,医生本有充分观察时间,从该角度说,医方存在过错。小儿会厌囊肿属罕见病,但患儿症状清楚,A医院可以通过及时将医院会诊,让患儿得到治疗。

本案是一种典型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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