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5月,董某辉因关节疾病在x县x镇x村x室治疗,王某华诊断后开具处方打针治疗,致左臀部红肿。年5月11日,董某辉在x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臀脓肿,经完善相关辅助检查,行臀部脓肿切口引流术。
术后给予抗生素等药物应用,住院治疗36天,医疗费总计.78元,居民基本医疗、医疗救助支付额共.79元,董某辉实际支付医疗费.99元,住院期间,董某辉女儿谢某环对其护理。
原告在被告处打针治疗因被告王某华的过错导致原告左臀肿胀住院治疗,原告在x医院住院手术治疗36天,花费巨大,损失没有得到任何赔偿。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1.处方笺1张,原告因风湿性关节炎到被告打针治疗;
2.x医院诊断证明、住院病案、费用明细表各1份,原告因左臀注射口脓肿溃烂住院治疗36天;
3.医疗费单据1张、费用结算单1张,原告因左臀脓肿手术治疗支出医疗费.92元;
4.村委会证明1张、护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张,原告因左臀脓肿由其女谢某环进行护理。
1、医疗费.92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36天x80元/天=元;
3、营养费40天x30元/天=元;
4、护理费50天x1人x元/天=元;
5、交通费元;
6、以上共计.92元。
x县x镇x村x室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卫生室同意在合理范围内进行赔偿。王某华辩称,赔偿应由卫生室负责,本人不同意赔偿。
被告王某华具备从医资格,系x县x镇x村x室的医务人员,原告对王某华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
原告支出医疗费.99元,有住院病历、医疗费单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护理费,原告护理人员未提供收入证明,按照元/天计算,原告住院36天,3元(元/天x36天)。
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本地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市内80元/天计算,元(80元/天x36天)。营养费按30元/天计算,元(30元/天x36天)。交通费,原告未提交确定的交通费单据,综合考虑原告家庭住址及住院治疗情况,酌定元。
董某辉的各项损失数额为:医疗费.99元,护理费3元,营养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交通费元,合计.99元。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法院判决,由被告x县x镇x村x室赔偿原告董某辉各项损失共计.99元。
司法案例。